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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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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5190000001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正宁县医疗保障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且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里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局机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起草、校核以局和中心名义制发的公文;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督办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四条 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有以下种类。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五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六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八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一条 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局名义向局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局上级单位。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局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局名义向局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局负责人名义向局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如果涉及政策问题需向县政府或市医保部门行文,必要时抄送市医保部门或县政府。

第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县政府或市医保局。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与相关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局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三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四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十五条 其他股室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股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股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公文应当经局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已收,并注明签收时间。

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在收文登记本详细记载。

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我单位办理,主要涉及的事项,需要办结的时间等重要信息,送阅相关人员时进行提示。

承办。根据初审掌握的信息提出拟办意见,确定范围后分送阅批。  

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股室或承办单位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复核。已经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汇报原签批人复审。

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在发文登记本详细记载。

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并做登记。

第二十一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机要文件交换站等途径进行传递。

第二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坚持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涉密公文应当由正式在党干部专人负责管理,每年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二十四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请示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汇报局主要负责人,经请示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制时间和复制人姓名。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二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办公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2022年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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