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0240000002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0-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县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庆阳市医保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分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庆医保发〔2022〕60号)要求,现就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县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以及在我县长期居住、生活的非正宁籍居民均可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3年度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88元、省级财政补助107.2元、市县级财政补助14.8元),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列支配套。对于非我县户籍的居民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按我县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财政配套补助。
(二)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三)稳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3年大病保险继续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筹资,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三、资助标准
按照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予以资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经济负担。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具体由乡镇衔接民政部门核实汇总,医保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代缴。
2.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25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190元。
3.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90元。
4.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50元。
5.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在过渡期内逐步下调,2023年度资助标准为100元。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当月参保、次月资助”要求,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一月应当资助的人员数据,确保身份明确的资助对象“应享尽享”。资助对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参保资助。参加异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资助对象,由户籍所在乡镇进行核实上报,并提供佐证资料,按照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标准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各乡镇定期要比对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人员数据,非资助对象参保缴费后,新增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应及时核实上报,衔接资助;资助对象参保资助后身份类别发生变化,导致资助标准提高的,按照新资助标准进行补差;导致资助标准降低或不再具备资助参保条件的,原资助参保补助不再退还。
四、缴费方式
县税务部门要会同医保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流程,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线上缴费渠道与线下缴费方式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要积极与县域内各类银行进行衔接,根据我县城乡居民居住生活的区域和习惯,本着科学合理,服务距离近的原则,落实银行线下代收费网点,方便不会线上缴费的群众参保缴费,同时,各乡镇要配合宣传引导群众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及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五、缴费期限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特殊缴费
各乡镇要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本辖区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动员工作,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实现100%参保并衔接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参保是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各乡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的高度,充分认识参保缴费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组织干部开展进村入户服务和参保缴费动员工作。深入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压实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健全完善乡、村两级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台账,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进一步配合做好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督查通报。为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顺利推进,从9月份开始,实行参保进度周通报制度。对因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完成目标任务滞后的乡镇将予以全县通报。在征缴过程中严禁违背政策进行不当宣传引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不得搭车收费,一经发现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附件:2023年度正宁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任务划分表
正宁县医疗保障局 正宁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正宁县税务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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