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4-00201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生效日期: | 2014-12-1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正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宣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依据《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宣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庆市人社发〔2014〕4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宣传工作应紧紧围绕和服务人社中心工作,按照“广参与、全覆盖、提质量、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宣传人社政策,反映人社工作动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全县人社系统进行信息宣传工作包括:对外新闻发布、重要会议或活动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提供新闻资料、向上级媒体报送工作信息等。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原则
第四条 信息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上级方针、政策、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信息宣传;
(二)人社工作进展情况、改革成果、重大成就和典型经验等方面的信息宣传;
(三)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宣传;
(四)人社机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事迹、人物等方面的信息宣传;
(五)解读群众关注的人社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进行权威信息发布;
(六)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性。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应的情况要真实,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二)新颖性。报送的信息必须有新情况、新内容,要有决策参考价值。
(三)时效性。要快速、及时地收集、编写和传递信息。重大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必要时可连续跟踪上报。
(四)保密性。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信息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条 信息工作基本原则应贯穿于信息收集、处理、传递、运用和存储等全过程。
第七条 实行信息宣传工作责任制。对于拟上报的信息稿件,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方可发布,重大敏感及有政策不确定因素的信息稿件由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信息宣传工作考核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的信息宣传工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由县人社局办公室负责日常考评和年终综合考评。
第九条 信息宣传工作考核采用记分制。各报送单位单独记分,具体任务指标和记分标准是:
(一)任务指标
县人社局每月15条,就业局、社保局每月各10条,完成目标任务记100分。
(二)加分指标
1.超额完成当月报送任务的,每多一条加2分。
2.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组织人事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采用的,每条分别加0.3分。
3.被省级主流媒体(包括甘肃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杂志)采用的,每条分别加0.2分。
4.被市级主流媒体(包括陇东报、庆阳市委网、庆阳市政府网)采用的,每条分别加0.1分;被市人社局网站采用的,每条加0.05分。
5.以上加分按最高得分计算。
(三)扣分指标
1.未完成当月信息报送任务的,每缺一条扣减2分。
2.约稿信息按上级督办件处理,相关单位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条扣减2分。
3.所报信息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出现内容不实、语句不通、逻辑混乱、有错别字等问题的,扣除报送人员年稿酬50元,如出现2次以上问题的,单位和报送人员不得评优。
4.所报信息经负责人签字后,报人社局办公室。
5.以上扣分累计计算。
第十条 次月5日前,各单位将上月信息发表证明资料交县人社局办公室审核登记,并填写《正宁县人社局信息采用情况统计表》,作为每月记分凭据。
第十一条 县人社局办公室按每月、半年、全年,对各单位信息得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通报。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未完成年度报送任务的,按照相应考核指标要求扣分。
第四章 信息宣传工作稿酬奖励
第十三条 为调动人社干部职工参与信息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对信息、文章发表实行稿酬奖励办法。
(一)动态类信息
1.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组织人事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采用的,每条分别奖励200元。
2.被省级主流媒体(包括甘肃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杂志)采用的,每条分别奖励100元。
3.被市级主流媒体(包括陇东报、庆阳市委网、庆阳市政府网)采用的,每条分别奖励50元。
(二)理论研究、调研报告类
1.被人社部、省委、省政府主办刊物采用,每篇奖励500元;被国家人社部领导批示、转发,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转发,每篇奖励1000元。
2.被省人社厅、市委、市政府主办刊物采用,每篇奖励200元;被省人社厅领导批示、转发,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转发,每篇奖励500元,
第十四条 同一篇稿件被多家媒体采用,稿酬奖励按最高奖记,不叠加;头版头条按2倍奖励稿酬。
第十五条 稿酬奖励每年年终兑现一次,所需经费由撰稿人(以稿件署名为准)所在单位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县人社局依据当年信息宣传工作统计情况,评选“信息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信息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信息宣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要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加强和创新信息宣传工作,大力提倡“人人都是信息员、处处都是宣传阵地”,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信息宣传工作中去,在实践中提高文字功底、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信息;不得提供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言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发布新闻。
第二十条 局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信息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维护人社信息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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