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4-00153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生效日期: | 2014-07-3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正宁县庵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庵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确保水源水质符合饮用水质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庵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其保护的具体范围:
总体范围为:西起张坪,南北以四郎河两侧分水岭为界,即南沿南邑、五顷塬、高风坡、八只窖,北沿宋家畔、南桥、石坡子、艾篙店,东至子午岭,全长21公里,总面积约229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范围:从秦家店子取水口处向四郎河下游100米,上游至庵里水库以上2公里,河道两侧分别外延2公里,全长8.7公里的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划为一级保护区,总面积58.6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在一级保护区外向四郎河上游至子午岭,下游至张坪,南北以四郎河两侧分水岭为界,即南沿南邑、五顷塬、高风坡、八只窖,北沿宋家畔、南桥、石坡子、艾篙店,长21公里,宽9.0—13.5公里,总面积170.4平方公里。
第三条 庵里水库饮用水水源是县城主要饮用水源。县环境保护局是对庵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水务、水保、农业、卫生及流域各乡镇必须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对供水水源进行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四条 保护区内水资源为国家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村、组及个人(下称一切单位)有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 水质保护
第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水源水质必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必须保证其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第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种植、放牧,不得将牲畜赶入水库饮水。
第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九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布石油开采井和进行石油勘探,防止破坏保护区内植被及污染水源。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禁止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利用渗坑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场所;运输有毒的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的,须经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并采取防渗、防盗、防漏措施。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堆放生活垃圾、农家肥,已有的应立即清除。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一切种植活动,必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综合防治措施,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有机磷农药。
第三章 水土涵养
第十五条 按照《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切实保护水源保护区的植被资源。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植被保护和绿化工作,落实水源区水土保持、拦泥、蓄水等保护措施,减少入库洪水、泥沙,着力涵养水源。
第十七条 库区内的河堤、拦坝因自然灾害被水冲垮、塌陷的,由水务部门和所辖乡镇、村组负责修复,防止水源流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环保、水务、国土、卫生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分别对庵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水源保护区所辖乡镇及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做好庵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共同负责管理办法的落实。
第二十条 县环境保护局监督自来水公司搞好日常水质监测,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置。
第五章 考核奖罚
第二十一条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相关部门、乡镇落实水源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积极开展水源水质保护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
1.对保护区内乡镇、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落实水源保护措施,保护区面貌变化显著的给予奖励。
2.对保护区内单位或个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护水源,使水源水质达标的给予奖励。
3.对水源水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
4.对举报破坏水源水质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环境保护局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凡造成水体污染的单位,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并承担赔、补偿治理污染的费用。具体赔偿、补偿参照《水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拒绝、逃避处罚或辱骂殴打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的,报请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原正政办发[2005]18号关于印发《正宁县四郎河供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监督举报电话:
县环保局:6122379
县公安局:6121035
县水务局:6121403
(编辑审核: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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