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4-00151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生效日期: | 2014-07-2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正宁县项目管理办法
正宁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项目管理,规范投资体制,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庆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及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及个人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业技改项目由工信部门备案)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向上争取建设资金,统管全县项目工作,并负责审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查;负责变更、签证概算的确认和项目标底的编制,材料、设备进行政府招标控制;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由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出具财务决算批复。
住建部门负责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报建、招投标管理、开工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对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严把项目资金审计关口,及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通报相关单位。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国土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规范土地市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许可,按照城乡规划总体要求,审查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规划许可和出具选址意见书。
环保部门按照环境资源保护相关要求,严把项目建设环境准入关口,控制项目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县发改部门按权限分级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由省、市、县发改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 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均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地址、内容、标准及依据;
(三)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四)节能措施;
(五)项目投资估算(包括前期各项费用、基础工程、配套工程、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征地拆迁等全部工程建设资金);
(六)资金来源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说明。
同时,应提供以下附件资料:
1、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意见书;
2、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审批意见;
5、基建造价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估算或概算书;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 核准制。属《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核准制。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原则上按照规范的通用文本格式编制,不得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同时,应提供以下附件资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2、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审批意见;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5、银行、专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量≥总投资的50%);
6、企业资质证明;
7、建设项目平面图、效果图;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备案制。《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内容参照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一式5份,同时,应提供以下附件资料:
1、项目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2、项目单位填写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
5、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许可证;
6、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审批意见;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8、银行、专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划分:
(一)项目审批权限:
1、上级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2、上级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及县自筹资金实施的水利项目、县直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3、上级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县级自筹资金(包括县乡财政自筹、单位自筹、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二)项目核准权限:
依据庆阳市发改委《关于界定县区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权限的通知》(庆市发改〔2010〕210号)规定执行。
(三)项目备案权限:
1、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均由县发改部门审查备案。
2、工业技改和产能升级项目,由工信部门备案管理。总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跨市(州)工业项目,由省工信委备案;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工信委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由县工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二条 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客运车站、候车大厅,图书馆阅览室,展览馆展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车间、员工宿舍,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建筑工程由发改部门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或核准。
第十三条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省、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核准、备案项目的审查依据是: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国家产业调整目录<2011年>)、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四)地区布局合理,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建设单位要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进行项目概算,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预算。发改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估(概)算。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部门提交项目报建资料(项目建议书、申请核准报告、申请备案报告及附件资料),发改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初审,县政府审查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发生变更,与核准、备案文件中载明的内容不符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应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节能评估文件由发改部门审查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发改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申请拨付、预拨报帐”的方式进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定期抽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项目资金,做好项目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及资金运行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拨付计划预审制,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有效合同、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提出书面拨款申请,发改部门依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资金拨付计划,财政部门审查审批资金拨付数额,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工程款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根据发改部门开具的《正宁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核表》将工程款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监督。要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财务决算批复和财务审计报告进行价款结算。结算时,按项目总投资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省、市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审核拨付。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改、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信息资料严重失实的;
(八)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所需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进入省、市有形招投标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进行重大变更、调整概算的,按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备案审批制度。工程变更单项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四方现场签证并报监督部门备案,累计签证不得超过5万元;工程变更单项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原审批(核准、备案)的发改及同级住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签证。现场签证单应注明签证发生时间、原因、范围、确认的工程量及费用等,变更资料不得随意涂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结算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批复。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理,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限期纠改。
第三十三条 住建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县政府领导召集,发改部门牵头,监察、建设、财政、审计、国土、安监等部门参与,共同研究协调处理。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验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市发改部门组织终验。县乡财政自筹资金项目由县发改局牵头,在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会同住建、财政、审计、监察、环保、规划、消防等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在未验收前,不得装修或交付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装修和使用的,必须待相关质量、安全和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批复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消防、防雷、规划等专业验收报告,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设备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竣工财务资料,由县基建造价中心组织审核。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决算规模,符合规定的出具财务决算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出具。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基建造价中心出具的《财务决算书》及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把关,对项目进行财务决算批复,对不按规定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的,不予出具决算批复。
第四十条 决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报送审计部门对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应收集整理以下主要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它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图纸;
(二)竣工报告;
(三)项目竣工审批报告;
(四)经过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项目预、决算审批报告;
(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变更批复及其调整概算批复;
(六)项目试运行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八)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九)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批复;
(十一)工程监理报告;
(十二)需要收集整理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报送的备案资料主要是:
1、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
2、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3、财政部门的决算批复;
4、项目实施单位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5、项目施工企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项目设计单位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7、项目地质勘察单位汇报;
8、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9、项目消防专项验收意见;
10、项目防雷装置安全专项检测报告;
11、项目环保部门专项验收意见;
12、项目工程监督报告(质监站);
13、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项目验收会议资料(验收意见、单项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分组名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和法人责任追究制,强化纪律约束,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降职、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七)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投资金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编辑审核: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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