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4-00087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生效日期: | 2014-04-2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庆阳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是由政府设立的用于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解决农民工吃、住、行等方面困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筹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额度为:
(一)市级300万元;
(二)县、区50至100万元;
(三)应急周转金不足的,可以增加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企业一时无法支付的;
(三)企业破产、解散,现有资产不足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欠薪逃匿的;
(五)其他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五条 企业申请使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40%。
第六条 企业申请使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当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报《庆阳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审批表》和《庆阳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说明欠薪情况,提出垫付额度,提交证据材料。
第七条 人社部门受理企业使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使用意见,责成企业出具偿还计划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核拨的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
应急周转金发放后,人社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凭证。
第九条 企业使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后,要按偿还计划书承诺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偿还;需要延期偿还的,应当报请人社部门批准。
企业无故拖延偿还使用的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第十条 企业使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后,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资金的,应当向人社部门填报《庆阳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销。
第十一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人社部门每年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防止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问题发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审核:杨保卫)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