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4-00064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生效日期: | 2014-04-0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及招收士官有关政策规定摘要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规定
一、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生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二、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国家对每名高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三、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有关政策规定
一、直招士官
是指按照规定招收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术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
二、招收的条件
1、招收对象所学或者从事的专业应当符合部队需要。其中,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专业所在高校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应当是从事生产、维修武器装备工作的专业技能人员,且在技工院校或专业技术学校接受本专业培训满二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未婚,男性不超过二十四周岁,女性不超过二十三周岁;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不超过二十八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的,在下达年度招收士官计划时另行通知。
三、任命与晋升
1、招收士官的级别确定、军衔授予和晋升,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审批权限下达命令。首次授衔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注册时间。
2、招收士官首次授予军衔,比照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进行,其中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其高中(中职)毕业生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还应当将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
四、待遇
1、招收士官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标准民放津贴。从上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
2、招收士官在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时,比照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全日制中志学历的高定一个工资档次,全日制大专和本科学历的高定二个工资档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编辑审核: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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