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4-00060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生效日期: | 2014-03-3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新出台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新出台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新出台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对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及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对比,新《条例》与《办法》发生了六个方面明显变化:一是完善了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新《条例》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意效益”的方针,突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求把人为活动产生的新的水土流失控制在最低程度,体现了我国生态建设与保护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的战略性转变。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责任。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三是确立了各级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级发改、工业和信息、国土、环保、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四是规定了水土保持治理资金筹措渠道。新《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煤炭、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电力开发、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同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五是细化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处罚标准。新《条例》规定: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以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是规范了生产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立项审批程序。新《条例》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手续 。
【编辑审核:秦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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