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农业水价拟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农业水价调整政策依据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187号) 《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庆市发改〔2024〕113 号) 等文件规定。
二、现行水价
我县现行农业灌溉四郎河灌区每立方米0.18元/m³,提水灌溉0.23元/m³,井灌0.25元/m³。
三、农业用水成本水价
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测算,正宁县四郎河灌区正常运行期的年运行费为33.38万元,年供水量为179.58万m³,单位运行成本为0.19元/m³;机井灌区达到正常年运行费为2.39万元,年供水量7.4万m³,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0.32元/ m³;提灌区达到正常年运行费为13.39万元,农业灌溉供水量41.4万m³,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0.32元/ m³。成本均高于现行农业水价标准。
四、农业水价调整方案
(一)拟调整农业水价
正宁县四郎河灌区水费由每方0.18元调整为0.19元;井灌区由每方0.25元调整为0.32元;提灌区水费由每方0.23元调整为0.32元。以上水价均不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第110号令)执行。
(二)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用水定额,凡超定额用水,均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收费;超定额用水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收费;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项目仅为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和各种附加。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审核:王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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