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正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正发改〔2024〕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
《正宁县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外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的,须取得停车场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方可进行停车服务收费。收费政策的执行范围、设施类型和车辆类别、计费方式、收入分配方式等,严格按照《庆阳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庆市发改〔2022〕17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类区、收费标准、计费时间、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县发改、公安(交管)、财政、交通、住建、城管等部门要依职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收停车费政策。免费车辆包括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殡仪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和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之前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正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正宁县公安局
正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宁县交通运输局
正宁县财政局 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正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 月23日
(审核: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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