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宁县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公告
为了妥善解决我县农村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甘资登发〔2020〕40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分类解决、确保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正宁县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已经2022年8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解释权归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予以公告,公告期满,予以印发施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正宁县城南大街10号(正宁县自然资源局),邮编745300
2、意见反馈邮箱:2259692378@qq.com
附件:《正宁县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docx
(审核: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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